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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汤某某危险驾驶案)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增检诉刑诉〔2020〕625号

被告人汤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1831985********,汉族,文化程度高中,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派潭镇******因本案于2019106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刑事拘留,同年10月9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汤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6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汤某某饮酒后从广州市增城区派潭镇文政路驾驶车牌号为粤LK1****小汽车外出购买香烟,行驶至广州市增城区派潭镇292县道下行12公里452米处时停车睡着,2019年10月6日04时03分许,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检验,其静脉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181.54mg/100ml。

2019年10月6日被告人汤某某被传唤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资料、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等书证;

2.潘某某等证人证言;

3.被告人汤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血液酒精含量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

5.讯问同步录音录像、执法记录视频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真实客观,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汤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汤某某无视国家法律,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汤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许秀云

20205月15

附:

1.被告人汤某某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6*******。

2.本案卷宗材料2册,光盘2张。

3.量刑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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