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中检刑诉〔2020〕Z800号
被告人汤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6831977********,汉族,大专文化程度,中共党员,重庆市博森电器有限公司员工,住重庆市巴南区木洞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9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汤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6月6日23时58分许,被告人汤某某饮酒后驾驶一辆车牌号为渝A*****的黑色奔驰牌小型轿车,搭载邓某某、余某某二人,从重庆市南岸区南坪万达广场附近出发,行至本市渝中区南区路时,被民警查获。经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汤某某静脉血中的乙醇含量为162.1mg/100ml,已达醉酒状态。
被告人汤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前科材料、呼气酒精测试仪记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
2.证人邓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汤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
5.执法监控录像等视听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汤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汤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汤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汤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其处罚时还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汤某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晓丽
检察官助理:李明亮
2020年9月2日
附:1.被告人汤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139********);
2.案卷材料二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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