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检刑诉〔2021〕107号
被告人汤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181199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贵州省清镇市**村**组。2020年9月3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贵阳市公安局南明分局取保候审,2021年2月5日,本院依法决定对其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并交由公安机关执行。
本案由贵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汤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移送贵阳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贵阳市人民检察院根据管辖规定,于2021年1月22日将本案交由本院办理。
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8月16日22时许,汤某某与朋友在清镇市一家名叫燕**园的酒店吃饭。期间,饮用了约三瓶啤酒。同年8月17日凌晨,汤某某驾驶贵GW****的小型轿车从清镇出发,经贵黄高速公路往贵阳向行驶,当行驶至南明区五里冲路时,被公安交警设卡查获,经现场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为114mg/100mL,后被带至医院提取血样送检,经检验,其血液酒精含量为118.9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行政处罚决定书、抓获经过、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单、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人车合一照片、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及照片;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汤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检验报告【筑公交鉴(理化)字[2020]1047号】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汤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汤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汤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行驶,应从重处罚;被告人汤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涉嫌的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汤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田茂贤
检察官助理 姚 远
2021年2月22日
附件:1.被告人现在取保候审在家。电话:1828601****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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