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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汤某某危险驾驶案)_江苏省泰州市姜某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泰州市姜某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姜检一部刑诉〔2020〕445号

    

被告人汤某某,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2841987********,汉族,泰州市人,初中文化,打工,住泰州市姜某区********号。被告人汤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0日被泰州市公安局姜某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泰州市公安局姜某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汤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汤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汤某某,听取了被告人汤某某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汤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汤某某于2020年4月2日20时左右,醉酒驾驶苏M**号小型普通客车,沿泰州市姜某区**线由东向西,行驶至**镇**村**组“T”型交叉路口处时,不慎驶出路面,坠入道路北侧河中,造成电力设施受损。被告人汤某某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经鉴定,被告人汤某某事发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54.4mg/100mL。

案发后,被告人汤某某弃车逃逸,后经电话通知到公安机关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车辆照片;

2.泰州市公安局姜某分局提供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受案登记表等书证;

3.证人徐某某杨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汤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泰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检验报告;

6.泰州市公安局姜某分局制作的呼气酒精含量检验笔录等。

7.泰州市公安局姜某分局制作的监控视频、执法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汤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汤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汤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汤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泰州市姜某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田秋萍

检察官助理  丁国秀

 

 2020年11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汤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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