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澄检二部刑诉〔2020〕1798号
被告人汤某某,男,1991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401221991********,汉族,初中文化,无锡**地质装备有限公司工作,住江阴市*镇**园**幢**室(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肥西县**旅游开发区**村**小组)。被告人汤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3日被江阴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江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汤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同月30日告知了被告人汤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以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汤某某,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汤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汤某某于2020年4月18日22时23分许,醉酒后驾驶苏B****3小型轿车沿江阴市顾山镇人民路由东向西行驶至云蝠苑小区地段,越中心线超越前方同向左转弯刘某某驾驶的豫A****8小型普通客车时汽车右侧撞到豫A****8小型普通客车左前部,发生双方车辆受损的事故。事故后,被告人汤某某驾车逃离现场,后让其老婆张某某驾车带其回到事故现场,并让张某某帮其顶包。经江阴市公安局鉴定,被告人汤某某案发时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75mg乙醇/100ml血液。经江阴市公安局认定,被告人汤某某负此事故全部责任。
归案后,被告人汤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已赔偿刘某某人民币15000元,取得对方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江阴市公安局收集及制作的人口信息、刑事案件侦破经过、行驶证、驾驶证、调解协议书、谅解书等书证;
2.证人刘某某、张某某、王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汤某某的供述;
4.江阴市公安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交通事故认定书;
5.江阴市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
6.江阴市公安局制作的现场视频、抽血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汤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汤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汤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汤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申
2020年8月26日
附:
1.被告人汤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江阴市**镇**园**幢**室。
2.全部案卷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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