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溧检诉刑诉〔2020〕350号
被告人汤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1241967********,汉族,小学肄业文化,瓦工,住江苏省句容市**镇**小区**幢**室(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街道**村**号)。被告人汤某某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6月2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被告人汤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20日被南京市公安局溧水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溧水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汤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0日13时许,被告人汤某某酒后无证驾驶套牌的普通二轮摩托车,从南京市溧水区群力集镇出发,沿群力大道往郭庄方向行驶至淳溧线15公里600米路段(群力开泰桥附近)处时,被执勤民警现场查获。经南京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送检的被告人汤某某的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乙醇含量为174mg/100ml血。2019年10月12日,南京市公安局溧水分局交通警察大队依法对被告人的上述无证驾驶套牌机动车的交通违法行为作出了罚款五千二百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被告人汤某某被查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资料、接处警工作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查获经过、到案经过、查获照片、呼气酒精含量检测笔录、血样提取登记表及照片、鉴定机构及鉴定人资格证书、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整车公告产品详细信息、情况说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证人章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汤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南京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检验报告;
5.南京市公安局溧水分局交通警察大队提供的执法记录仪视频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汤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汤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及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及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 孙爱琳
2020年9月17日
附:
1.被告人汤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江苏省句容市**镇**小区**幢**室。
2.案卷材料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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