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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汤某某危险驾驶案)_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锡山检二部刑诉〔2020〕402号

被告人汤某某,1986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42423198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无锡市锡山区**苑**区**号**室(户籍所在地为安徽省霍邱县**乡**村**组)。被告人汤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16日被无锡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28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由无锡市公安局锡山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无锡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汤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汤某某于2019年11月11日19时许,在位于无锡市锡山区**苑**区**号**室家中饮用2两左右42度牛栏山牌白酒以及一瓶500ml装锡山特黄。当日21时10分许,被告人汤某某驾驶牌号为苏B*****小型轿车从**苑北区29号楼行驶至20号楼附近时,碰撞停放在路边的小型轿车。后,被告人汤某某为掩盖自己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事实,于当日21时30分许在附近超市购买一瓶500ml装42度牛栏山牌白酒,并当场饮用该白酒7两左右。期间,被告人汤某某主动报警。当日22时许,民警到事故现场处警。当日23时许,民警将被告人汤某某带至医院抽血。

经鉴定,被告人汤某某的血液中检出含有乙醇,含量为274mg/100ml。

案发后,被告人汤某某主动报警,并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自愿接受处罚。

被告人汤某某已赔偿事故对方损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无锡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锡山大队制作的刑事摄影照片;

2.无锡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锡山大队制作或者收集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

3.证人金某某、马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汤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无锡市中西医结合医院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

6.无锡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锡山大队制作的提取笔录;

7.无锡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锡山大队调取的京沪时代超市监控录像、交通事故录像、抽血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汤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汤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汤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十五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此致

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周婷

 2020年9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汤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无锡市锡山区**苑**区**号**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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