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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汤某某危险驾驶案)_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惠阳检公诉刑诉〔2020〕27号

被告人汤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041972********,汉族,初中文化,群众,非公职人员,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区**镇**村**号**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9日被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1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汤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6日00时,被告人汤某某酒后驾驶一辆粤B8****小型轿车,途经惠阳区淡水街道办白云路皇家公馆门前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验,汤某某血液样本检出乙醇成份,含量为217.17毫克/100毫升,属于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被告人供述、现场勘查笔录等证据。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汤某某在公共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郭运强

2020年1月10日

附:1.被告人现已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2册;

    3.建议适用简易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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