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被告人汤某某,男,195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6251956********,汉族,文盲,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德阳市什邡市,住四川省德阳市什邡市**镇**村**组。
本案由广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汤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罪,于2019年7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5月26日22时40分许,被告人汤某某醉酒后驾驶川F*****普通二轮摩托车由108线往广汉市航天大桥方向行驶,行驶至广汉市汉洲大道西外金谷加油站路段时,与同方向左机动车道内行驶,由陈某某驾驶的电瓶二轮车相撞,造成车辆受损、汤某某、陈某某受伤的交通事故。经四川华大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汤某某驾车时血样乙醇浓度154.1mg/100ml,系醉酒驾驶。经广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汤某某承担此次事故全部责任。陈某某不承担此次事故责任。被告人汤某某于2019年5月26日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与被害人达成了赔偿协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害人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4、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汤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汤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拘役,并处罚金。被告人汤某某在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且被告人汤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汤某某拘役2个月,缓刑3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冉晓艳
附:
1、被告人汤某某现在什邡市**镇**村**组。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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