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花检刑诉〔2020〕1545号
被告人汤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303198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日经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决定,于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汤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汤某某认罪认罚,并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日22时30分许,被告人汤某某饮酒后驾驶湘L1****小车从花都区狮岭镇益群村义兴经济社出发,沿南航大道西侧快车道由北往南行驶至南航大道进金狮大道东南54米路段发生追尾,造成两车部分损坏的交通事故。被害人钟某报警后,被告人汤某某在现场等待民警到来。经鉴定,被告人汤某某血液中乙醇(酒精)的含量为130.8mg/100mL。
2020年4月27日,被告人汤某某与被害人钟某达成赔偿协议,被害人钟某对被告人汤某某表示谅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汤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汤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金秋
2020年8月11日
附:
1.被告人汤某某被取保候审,现居住在广州市花都区**镇**村**经济社**出租屋**房,联系方式:1762007****。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证据目录和证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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