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峄检一部刑诉〔2020〕64号
被告人汤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404198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枣庄市峄城区**村**号。2020年3月25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枣庄市公安局峄城分局取保候审,同年4月1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枣庄市公安局峄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汤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5日23时许,被告人汤某某酒后无证驾驶无户二轮摩托车载周某某沿峄城区峄州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峄州桥路段时与苗某某停靠在路边的鲁******号“哈弗”牌小型轿车相撞,致苗某某车辆损毁、周某某受伤。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汤某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苗某某承担次要责任,乘车人周某某无责任。经鉴定,被告人汤某某上肢静脉血中乙醇浓度为162mg/100ml,达到醉酒驾车程度。
案发后,被告人汤某某向公安机关投案,并赔偿苗某某、周某某损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汤某某供述和辩解,被害人苗某某、周某某陈述,证人褚某某证言,血液酒精含量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等勘验笔录,执法录像等视听资料,案件侦破情况说明、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户籍信息等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汤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汤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孙言安
检察官助理:吕超
2020年5月11日
附:
1.被告人汤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35448****。
2.侦查卷二册、光盘一张。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量刑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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