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官检四部刑诉〔2020〕725号
被告人汤某某,男性,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1111985********,彝族,初中,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住昆明市官渡区**街道**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昆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决定,于2019年9月19日被昆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汤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9月12日23时32分许,汤某某酒后驾驶云******号“丰田”牌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昆明市沪瑞线2767公里文博路口时,被民警查获。经检验汤某某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136.18mg/100ml(乙醇/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物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5.鉴定意见;6.其他证据材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汤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汤某某具有以下量刑情节:1.汤某某静脉血乙醇含量为136.18mg/100mL(乙醇/血);2.归案后如实供述,坦白,自愿认罪认罚。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1个月拘役,并处罚金,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仇万铮
2020年8月12日
附件:
1.被告人汤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91250****
2.案卷卷宗1册,散页4页,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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