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汤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25021980********,汉族,高中文化,住浙江省龙泉市**镇**村**弄**号。因本案,于2020年4月20日被龙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4月27日被龙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龙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汤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9日晚,被告人汤某某在龙泉市**镇**村**弄**号一楼厨房间内饮用了约4瓶125ml装的劲酒。4月20日0时02分许,汤某某明知自己处于饮酒后的状态,仍驾驶牌号为浙A5****的小型轿车在道路上行驶。汤某某岳父项某某遂向公安机关报警,后汤某某行驶至龙泉市安仁镇新车站门口附近路段时停车。随后,龙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民警到达现场,将汤某某传唤至龙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安仁中队。经酒精呼气检测,汤某某呼气检测酒精含量为98mg/100ml。4月20日2时04分许,民警将汤某某带至龙泉市人民医院化验室提取血液样本。经丽水市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汤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59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归案经过、查获经过、现场照片及卡口照片、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涉嫌酒后驾车驾驶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驾驶证复印件、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复印件、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违法犯罪记录查询证明、户籍信息等;
2.证人项某某、魏某某、季某某、潘某某、叶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汤某某的供述及辩解;
4.丽水市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法医毒物鉴定意见书;
5.视听资料:监控录像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汤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汤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已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汤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龙泉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赵丽萍
检察官助理 张俊杰
2020年5月7日
附:
1.被告人汤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随案移送电子卷宗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