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汤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梅区检一部刑诉〔2020〕Z54号

被告人汤某某,男,1990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4021990********,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务工。户籍所在地梅州市梅江区****村第*村民小组,住原籍。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6月24日被梅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梅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汤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6月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汤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5日16时35分许,被告人汤某某醉酒后驾驶粤M*****号小轿车行至梅州市梅江区梅州*路***号前路段时,与林某某驾驶的无号牌三轮摩托车发生碰撞,林某某驾驶的无号牌三轮摩托车又与罗某某停放的残疾三轮车发生碰撞,造成林某某受伤及三辆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梅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大队接到报警到现场处理事故,并对汤某某、林某某进行了血样提取。

经广东省梅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证实:被告人汤某某送检血液中检测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20.2mg/100ml。被害人林某某送检血液中未检出乙醇成分。

经梅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大队认定:被告人汤某某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害人林某某承担此事故的次要责任;被害人罗某某不承担此事故的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人口信息表、前科记录查询、到案经过、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勘验照片、驾驶证、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保险单等书证;2.被害人林某某、罗某某的陈述;3.证人汤某甲、陈某某。黄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汤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 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汤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汤某某无视国家法律,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汤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雯丽

(院印)

2020年6月18日

附:

1. 被告人汤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其住家

2. 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 视听资料光盘1张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