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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汤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桐乡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桐乡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桐检公诉刑诉〔2019〕224号

被告人汤某某,男,1979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425197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个体,住浙江省桐乡市********号。因本案,于2019年2月27日被桐乡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6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桐乡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汤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31日20时20分许,被告人汤某某饮酒后驾驶浙F*****小型轿车带着一家四口,沿着桐乡市**镇**线由东往西行驶,途经**小学西100米处时,被桐乡市交通警察大队民警现场查获。经现场呼气酒精测试,结果为117mg/100ml,民警遂依法将被告人汤某某带至桐乡市中医医院提取血样后封存,送浙江千麦司法鉴定中心检验。经鉴定,被告人汤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72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强制措施凭证、血样提取登记表、车辆信息、驾驶人信息查询、抓获经过、人口信息等书证;

2.证人钟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汤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 司法鉴定意见;

5. 现场勘查笔录;

6. 现场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汤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汤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桐乡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沈梅

2019年3月22日

附:

    1.被告人汤某某现取保候审于现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检察卷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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