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株荷检一部刑诉〔2020〕85号
被告人汤某某,男性,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202198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群众,非人大代表、非政协委员,无前科,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街道**村**组**号,现住在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街道**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株洲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决定,于2020年1月8日被株洲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株洲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汤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5日15时许,被告人汤某某饮酒后驾驶号牌为湘******的雪佛兰牌小型轿车从荷塘区****农民专业合作社出发,途经云龙大道和玉龙路口交叉处时,被执勤交警发现逆向行驶,交警上前依法检查,汤某某驾车逃跑几十米后,又弃车逃跑一段距离后被交警抓获。交警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测试结果为132mg/100ml。经株洲市仲天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案发时汤某某血液样本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10.65mg/100ml。被告人汤某某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告人汤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汤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汤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株洲市荷塘人民法院
检察官:方清华
检察官助理:邓戌娇
2020年8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20331****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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