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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汤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宛龙检一部刑诉〔2020〕90号 

  被告人汤某某,曾用名汤某某,男,1986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3261986********,汉族,初中毕业,中共党员(2005年10月入党),经商,住河南省南召县**镇****号。因涉嫌危险驾驶,于2019年9月28日被南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5日被南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7日23时6分许,被告人汤某某醉酒后驾驶豫RJ****白色越野车沿231省道自南向北行驶至南阳市鸭河工区皇路店镇薛庄立交桥,撞上道路东侧护栏,造成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南阳市交警部门认定汤某某应承担此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经鉴定汤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20.5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

2.书证;

3.被告人汤某某供述与辩解;

4.勘查笔录;

5.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汤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汤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汤某某醉驾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系从重处罚情节;被告人汤某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结合本案情况,建议对被告人汤某某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

赵子展

2020年3月26日 

附:

1.被告人汤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7********)。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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