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潭岳检公诉刑诉〔2020〕182号
被告人汤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3021975********,汉族,中专文化,中共党员,现任湘潭县**局副主任科员,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现住湘潭市雨湖区**路**号**栋**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5日被湘潭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湘潭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汤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日21时19分许,被告人汤某某饮酒后驾驶车牌号为湘C*****的小型汽车沿湘潭市岳塘区芙蓉大道,由北往南方向行驶,至湘潭市二桥北路口地段时与路基石发生碰撞,造成单方交通事故,路人谭某发现异常后报警,湘潭市公安局出警民警赶至现场处置,被告人汤某某现场拒绝配合民警进行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测试。随后,办案民警将其带至湘潭市交通警察支队雨湖大队执法办案区,依法提取了被告人汤某某体内血液样本对其血液中酒精含量进行鉴定。之后,在办案民警教育下,被告人汤某某接受了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测试,测试结果为288mg/100m1。
经湘潭市惠景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汤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08.2653mg/lOOml。
案发后,被告人汤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身份信息等书证;2.证人陈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汤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检查等笔录;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汤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汤某某无视交通安全,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汤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对其判处拘役三个月,可以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余泽军
2020年6月8日附:
1.被告人汤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124页,光盘14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_.讯问笔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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