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汤某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_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检察院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温检一部刑诉〔2020〕126号

被告人汤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5271997********,汉族,中专文化,无业,四川省筠连县人,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筠连县**乡**村**组**号。2020年8月2日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被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温江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8日被该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温江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汤某某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20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被告人汤某某在四川省成都市温江区柳浪湾北二街“逸然居”1栋**单元**号,通过手机微信以人民币3200元的价格从微信名为“为伊执守”(身份不明,另案处理)处购买内有他人公民身份证正、反面及本人持身份证的照片的压缩包。经检查,压缩包内共有1万组涉及公民身份证信息照片。

2020年8月1日,公安机关在上述地址挡获被告人汤某某,并查获并扣押涉案移动硬盘1部、“1加”牌手机1部、台式电脑主机1部。

被告人汤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检查笔录、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汤某某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汤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处罚。被告人汤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汤某某拘役5个月,缓刑10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旭

2020年11月20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773681****。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