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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汤某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案)(公开版)_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检察院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菏牡检公刑诉〔2020〕149号

被告人汤某某,女,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421198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衡阳市衡阳县**乡**村,现住湖南省衡阳市衡阳县**镇龙湾豪庭。因涉嫌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于2019年8月9日被菏泽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菏泽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执行。

被告人杜某甲,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9011990********,汉族,大专文化,菏泽市**楼部员工,户籍所在地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镇**庄**村**庄**号,现住**。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8年11月14日被菏泽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11月14日被该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菏泽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汤某某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于2019年1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决定追诉杜某甲,分别于2019年11月15日、2020年1月13日告知被告人汤某某、杜某甲有权委托辩护人,并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2月11日、2020年2月26日退回菏泽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补充侦查,该局于2020年1月11日、3月25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于2020年2月12日、4月2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被告人同意使用普通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5月份,在菏泽市牡丹区,被告人杜某甲通过微信向被告人汤某某提供相关信息后,由汤某某以每本150元的价格,为杜某甲非法制作姓名分别为杜某乙、朱某某的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各1本,以每本200元的价格,为杜某甲非法制作户主分别为赵某某、程某某的居民户口簿各1本,以每本150元的价格,为杜某甲非法制作持证人为赵某某的结婚证1本。

2.2016年以来,被告人汤某某以提供印章样式及图案的方式,通过淘宝卖家非法制作了大量国家机关及事业单位印章。案发后,侦查人员从汤某某住处扣押了非法制作的国家机关印章175枚(套)、事业单位印章4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从汤某某住处扣押的印章;2.书证:户籍信息、抓获经过、印章所对应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出具的情况说明等;3.证人证言:证人杜某乙、朱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汤某某、杜某甲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菏泽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文件检验鉴定意见书;6.电子数据、视听资料:从杜某甲手机调取的微信账户及聊天记录截图,抓捕汤某某及扣押物证的全程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汤某某、杜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汤某某为他人伪造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居民户口簿、结婚证,以提供印章样式及图案的方式,通过淘宝卖家非法制作国家机关及事业单位印章,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杜某甲提供信息,通过汤某某制作假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居民户口簿、结婚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汤某某、杜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梦然

检察官助理秦辉余

2020年5月8日

附:

1.被告人汤某某现羁押于菏泽市看守所;被告人杜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镇**庄**村**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补充材料13页。

3._证人(鉴定人)名单。

4.《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5.《量刑建议书》二份。 _ 

6.随案移送物证及清单。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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