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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汤某某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案)_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泰高检一部刑诉〔2020〕44号

被告人汤某某,女,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821198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小区**栋**室(户籍地湖南省娄底市双峰县**镇**村**组)。被告人汤某某因涉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4月28日被泰州市公安局高港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泰州市公安局高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汤某某涉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7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蒋颖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初,被告人汤某某购买了电脑、打印机、紫光灯等设备用于伪造国家机关证件。2018年至2019年间,被告人汤某某通过购买空白证件、打印人员信息及印章等手段为刘某甲、熊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先后伪造了教师资格证3本、食品检验工三级职业资格证书4本,并收取每本人民币15元至30元的费用。具体分述如下:

1.2018年12月,被告人汤某某按照刘某甲提供的照片及身份信息,伪造了持证人分别为刘某乙、葛某某、李某甲的教师资格证3本,获利人民币45元;

2.2019年8月,被告人汤某某按照刘某甲提供的照片及身份信息,伪造了持证人分别为廖某某、冯某某、江某甲、李某乙的食品检验工三级职业资格证书4本,获利人民币120元。

另外,2019年7月,被告人汤某某为刘柳英伪造了阎某某遗失的华中科技大学本科毕业证1本、研究生毕业证1本、学士学位证1本、硕士学位证1本,获利人民币60元;2019年8月,被告人汤某某为熊某某伪造了周某某居民身份证1张,获利人民币15元。

案发后,被告人汤某某如实供述了全部犯罪事实,并退出全部违法所得人民币24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泰州市公安局高港分局拍摄的涉案伪造的证件照片等物证。

2.泰州市公安局高港分局调取的常住人口登记表、物流派件通知书等书证。

3.证人刘某丙、江某乙、张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汤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泰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文书等鉴定意见。

6.泰州市公安局高港分局制作的扣押、搜查等笔录。

7.泰州市公安局高港分局制作的手机勘验报告等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汤某某伙同他人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汤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的规定,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汤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汤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蒲阳

检察官助理:陈欣

2020年8月5日

附:

1.被告人汤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湖南省娄底市双峰县**镇**村**组,联系方式1582709****。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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