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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汤某某交通肇事案)_湖北省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襄州检刑诉〔2020〕592号

被告人汤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6071996********,汉族,专科文化,务工,出生地湖北省襄阳市,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襄阳市**区**镇**村**组,住襄阳市襄州区**路**房。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22日被襄阳市襄州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襄阳市襄州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汤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1月4日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近亲属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4日7时许,被告人汤某某持C1型驾驶证驾驶鄂F****8小型普通客车,沿襄阳市襄州区航空路由东向西行驶,行至航空路城市名人酒店门前路段时,与由北向南步行过马路的被害人肖某某发生碰撞,至肖某某与道路中心护栏发生碰撞受伤,肇事车辆与护栏受损。事故发生后,汤某某拨打120电话报警,并在现场等候民警处理。同日,肖某某经襄阳市襄州区人民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襄阳市襄州区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汤某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肖某某无责任。

2020年10月16日,被告人汤某某赔偿了被害人肖某某近亲属10万元人民币,并取得了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事故现场照片、肇事车辆照片、被害人肖某某尸体照片等物证;2.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谅解书、120出诊记录等书证;3.襄阳汇驰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襄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尸体检验意见书的鉴定意见;4. 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5.被告人汤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汤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汤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汤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郭浩

2020年11月10日

附:

1.被告人汤某某现住襄阳市**区**路**房,联系方式:1379767****。

2.案件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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