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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汤某某交通肇事案)_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枣检刑诉〔2020〕367号

被告人汤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6832000********,汉族,大专文化,学生。出生地湖北省枣阳市,住枣阳市**镇**村**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17日被枣阳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枣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汤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3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3日20时30分许,被告人汤某某无证驾驶无牌二轮摩托车,沿枣阳市枣琚路由南向北行驶至琚湾镇闫家岗村11组路段,因操作不当撞倒路边步行的被害人李某甲,致李某甲头部受伤,经救治无效死亡。枣阳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汤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2020年7月31日,被告人汤某某赔偿被害人李某甲家属人民币491300元,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肇事现场、车辆及被害人伤情照片等物证;2.书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110报警服务台接处警信息表、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谅解书、收据、到案经过等书证;3.证人证言:证人李某乙、江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汤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襄阳汇驰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枣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尸体检验意见书等鉴定意见;6.勘验笔录: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汤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汤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汤某某在事故现场等待民警到来,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汤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汤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依法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张红雨

检察官助理 叶茹茹

2020年9月9日

附件:1.被告人汤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27106****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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