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龙南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龙检一部刑诉[2020]99号
被告人汤某某,男, 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03211993********,汉族,高中文化,务工,户籍地安徽省怀远县**镇**村**庙组**号,现住安徽省怀远县**镇**街道**单元**室。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21日被龙南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2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龙南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汤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已告知被害人家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5月15日22时38分许,被告人汤某某驾驶皖CB4183皖******号重型厢式货车由南往北行驶至大广高速3137km+728m处时,尾随撞上由李某某驾驶的赣B38101赣******(豫P3D13豫*****挂)号重型低平板半挂车后,后又撞上高速公路中央分隔带护栏,造成皖CB4183皖******号重型厢式货车乘车人于某某当场死亡、乘车人邵某某受伤,皖CB4183皖******号重型厢式货车所载货物、两车及高速公路路产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认定,汤某某负该事故主要责任,李某某负次要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汤某某积极协助抢救伤员,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交代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供述;5.鉴定意见;6.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汤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汤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一人受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汤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同时,汤某某系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综合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情节、社会危害性及认罪悔罪态度等情况建议判处被告人汤某某有期徒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龙南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文超
检察官助理:练盛华
2020年9月24日
附: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现住安徽省怀远县**镇**街道**单元**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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