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垫检刑诉〔2020〕403号
被告人汤某某,男,195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3221953********,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及现居住地垫江县**镇**村**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3日被垫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垫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汤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次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6日11时许,被告人汤某某驾驶渝******号普通二轮摩托车,搭载被害人梅某某由垫江县永安镇高坡村家中出发往垫江县周嘉镇方向行驶,行驶至垫江县周嘉镇加油站附近超越前方车辆时,采取措施不当导致摩托车自行倒地滑行,在左侧车道与相向行驶的由谢某某驾驶的川******号重型自卸货车相撞,造成梅某某当场死亡、汤某某受伤、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经垫江县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认定,汤某某在本次事故中承担主要责任。经垫江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梅某某符合胸腔脏器损伤死亡。
事故发生后,汤某某赔偿了梅某某近亲属人民币3万元。
2019年12月2日,汤某某被刑事传唤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信息表、到案经过、民事判决书、发还清单、道路交通事故检验鉴定委托书、强制措施凭证、交通事故认定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保险单、诊断证明、收条、咨询函等书证;
2.证人谢某某、郑某某、胡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汤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垫公鉴(病理)[2019]36号检验报告、渝鑫车速鉴字[2019]V-421号司法鉴定意见书、渝鑫技术鉴字[2019]T6-133号司法鉴定意见书、渝鑫车速鉴字[2019]V-422号司法鉴定意见书、渝鑫技术鉴字[2019]T6-132号司法鉴定意见书;
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汤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汤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汤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其已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的部分损失,可以酌定从轻处罚。综上,建议判处汤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垫江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王洪斌
检察官助理 周川福
2020年8月7日
附件: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卷宗二册、证据活页7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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