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邳检刑一刑诉〔2020〕327号
被告人汤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821983********,汉族,初中文化,务农,住江苏省徐州市邳州市**区**村**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0月8日被邳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邳州市公安局调查/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汤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1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0日16时20分许,被告人汤某某驾驶苏C8****小型面包车沿邳州市平果路南侧机动车道由东向西逆向行驶至消防指路塔路段,遇他人在该机动车道向右躲避,因采取措施不当,撞倒路北的殷某某、戴某某,致使二人死亡。经邳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汤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经邳州市物证鉴定鉴定,殷某某、戴某某符合交通肇事死亡。
2019年9月10日,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汤某某电话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处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发破案经过、到案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接警单详细信息、调解协议、谅解书、收条;
2. 证人宋某某、李某某的证言;
3. 被告人汤某某的供述;
4. 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
5. 道路交通事故尸体检验报告、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6. 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汤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致二人死亡,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晓茜
2020年7月15日
附件: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80页,附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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