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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汤某某交通肇事案)_海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海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检四部刑诉〔2020〕95号

被告人汤某某,男,1954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06211954********,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出生地江苏省海安市,住海安市**镇**村**组**号。被告人汤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9日被海安市公安局决定并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海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汤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李某甲的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方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汤某某于2020年3月18日5时18分,驾驶电动自行车,沿328国道由东向西行驶至海安市194KM+117M地段时,因对路面情况观察不够、未确保安全,所驾车辆右侧前部与亦经该地段同方向行驶的李某甲所驾驶的三轮车发生碰撞,致李某甲跌倒受伤,被害人李某甲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同年3月25日死亡;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汤某某驾车逃离现场,于同年3月24日被海安市公安局查获。

海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汤某某承担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汤某某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并与被害方达成了刑事和解协议,并按协议履行,取得了被害方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海安市公安局制作、调取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及刑事和解协议书、谅解书等书证;

2证人李某乙、蔡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汤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海安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鉴定书;

5海安市公安局制作的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车辆痕迹勘验检查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汤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汤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致一人死亡的重大事故,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且肇事后逃逸,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汤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汤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汤某某已与被害方达成了刑事和解协议书,取得了被害方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海安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孙永根

检察官助理:唐新

2020年6月10日

                                     

附:1.被告人汤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处,联系电话:1805142****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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