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金安检刑诉〔2020〕132号
被告人汤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六安市,身份证号码3424211971********,汉族,小学文化,务农,住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镇**村。被告人汤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2月6日被六安市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六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汤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向六安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于2020年5月8日将案件交由本院办理。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年5月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汤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7日14时许,被告人汤某某酒后无证驾驶皖N*****号普通二轮摩托车,沿Y015线行驶至Y015线5公里时,与对面被害人马某某驾驶的二轮电动车发生碰撞,致其本人及被害人马某某受伤,后被告人汤某某因伤昏迷被送往医院。经鉴定,被告人汤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71.8mg/100ml,被害人马某某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经认定,被告人汤某某负本起事故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汤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到案经过等书证。
2.被害人马某某陈述。
3.被告人汤某某供述和辩解。
4.安徽正源司法鉴定所出具的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等鉴定意见。
5.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汤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汤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重伤,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张 俊
2020年5月14日
附件: 1.被告人汤某某现监视居住于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105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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