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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汤某某串通投标案)_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天检刑诉〔2019〕349号

被告人汤某某,男,195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4281956********,汉族,中专文化,中共党员,现住湖北省天门市**巷**排**号,因涉嫌串通投标罪,于2019年9月26日被天门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门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汤某某涉嫌串通投标罪,于2019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5年12月15日,王某某(已起诉)与时任湖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总经理的被告人汤某某协商,借用甲公司资质投标承建天门市友******小区工程**期第**标段项目。

被告人汤某某联系湖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湖北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天门市**公司、湖北**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湖北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天门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公司配合串通投标,并安排甲公司饶某某、朱某某等人制作七家公司投标文书,同时由王某某核算七家投标公司的投标报价。王某某通过建行个人账户(尾号2161)给五家投标公司分别转入投标保证金201641元,并以现金方式向七家投标公司各支付资质费3000元。

2016年1月6日,甲公司以合同价款11849609元中标天门市******小区第**标段项目,随后甲公司与王某某签订项目分包协议,由王某某负责施工,目前该项目已完工。经鉴定,王某某承建该标段工程收入为11848815.60元,其获利所得最小值为947905.25元,最大值为2369763.12元。2019年7月5日,王某某退赃120万元,2019年9月23日,湖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退赃6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汤某某的身份信息、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天门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决定书、湖北**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标通知书、天门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关于******小区**期第**至第**标段工程情况说明、武汉**建筑公司等公司参与投标的情况说明、湖北省暂扣款物票据等书证;2、证人王某某、饶某某、朱某某、敖某某的证言;3、湖北荆山联合会计师事务所关于王某某涉嫌串通投标承建“******小区第**标段”及其获利所得的会计鉴定意见书;4、被告人汤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汤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汤某某串通王某某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利益,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串通投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田麦情

2019年12月6日

附:

1.被告人汤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湖北省天门市**巷**排**号,联系方式1311711****。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鉴定意见书1册。

4.量刑建议书1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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