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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汤某某、罗某甲赌博案)_湖南省临湘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临湘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检公刑诉〔2020〕113号

被告人汤某某,女,196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6821968********,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临湘市****街道**路**号,住临湘市**巷**号。因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9月20日被临湘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0月23日被临湘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罗某甲,女,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6821989********,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临湘市****街道**路**号,住临湘市****街道**区。因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1月7日被临湘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14日被临湘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湘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汤某某、罗某甲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4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至8月,被告人罗某甲通过微信收取李某甲、李某乙的地下“六合彩”码单,然后将收取的地下“六合彩”通过微信报给被告人汤某某,共计收取地下“六合彩”码单20多万元,被告人汤某某在收取罗某甲的地下“六合彩”码单后,将地下“六合彩”码单报给上线“阿某某”,收取上线“阿某某”的返点盈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线索来源及抓获经过、微信聊天、转账记录、通话详单、银行流水账单、现场检测报告等;2.证人李某甲、李某乙、罗某乙的证言;3.被告人汤某某、罗某甲的供述和辩解;4.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汤某某、罗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汤某某、罗某甲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汤某某、罗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临湘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黎刚

2020年5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汤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临湘市**巷**号,被告人罗某甲现取保候审于临湘市****街道**区;

2.案卷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_5.证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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