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天检诉刑诉〔2019〕571号
被告人汤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1031980********,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职业,住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街**栋**号。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11月被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12月被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判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7月被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判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八千元;因犯盗窃罪,2017年7月12日被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4月29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公共交通治安管理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30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公共交通治安管理分局逮捕。
被告人潘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223197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住湖南省怀化市辰溪县**乡道**村**组。因犯盗窃罪,于2001年5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盗窃,于2002年6月被劳动教养一年六个月;因吸毒,于2008年3月被劳动教养一年六个月;因盗窃,于2009年9月被劳动教养一年六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5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8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5月被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12月25日被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4月29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30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公共交通治安管理分局逮捕。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公共交通治安管理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汤某某、潘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7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了二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依法讯问二被告人,告知其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汤某某、潘某某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14日11时38分许,被告人汤某某、潘某某在本市天心区**路“**鸭”店铺门口附近,欲扒窃被害人艾某某的手机,先由被告人潘某某扒窃未果,随后趁被害人艾某某不备之际,由被告人潘某某望风、被告人汤某某将被害人艾某某放在上衣左边口袋内1台金色苹果8plus(内存64G)手机扒走。被告人汤某某、潘某某扒窃得手后共骑一辆电动车逃离,并将该盗得的手机以人民币700元的价格予以销赃,赃款被二人平分。
经鉴定,该被盗的苹果手机价值人民币4202元。
2019年4月28日,被告人汤某某、潘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二被告人归案后均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报案登记表、抓获经过、被害人照片、指认照片、刑事判决书、户籍资料;2、被害人艾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汤某某、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5、视听资料:监控视频及截图。
本院认为,被告人汤某某、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公共场所扒窃他人随身携带的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二被告人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因本案具有以下量刑情节:
1、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汤某某、潘某某均系主犯,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
2、被告人汤某某、潘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均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应当从重处罚。
3、被告人汤某某、潘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若其在法庭审理期间仍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
4、被告人汤某某、潘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罚。
5、被告人汤某某、潘某某有多次故意犯罪前科,被告人潘某某还有多次行政处罚劣迹,具有酌定从重处罚情节。
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建议对被告人汤某某、潘某某犯盗窃罪在有期徒刑八至十个月之间分别予以量刑,不适用缓刑,并处罚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且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此致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利军
2019年8月6日
附:1、被告人汤某某、潘某某现羁押于长沙市第一看守所;
2、移送案卷材料、证据2册、光盘2张;
3、移送《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2份;
4、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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