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汤某某、沈某某假冒注册商标案)_江苏省镇江市经济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镇江市经济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镇经检二部刑诉〔2020〕41号 

  被告人汤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828197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镇江市**区**湾**幢**室(户籍在镇江市**区**号**幢**室)。被告人汤某某因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19年9月5日被镇江市公安局新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27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19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当日由该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被告人沈某某,女,被告人汤某某的妻子,197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8281975********,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镇江市**区**湾**幢**室(户籍在镇江市**区**号**幢**室)。被告人沈某某因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2019年9月5日被镇江市公安局新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19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19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当日由该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镇江市公安局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汤某某、沈某某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20年9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9月1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周瑜、被害人江苏**股份有限公司、江苏**股份有限公司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至2019年,被告人汤某某、沈某某明知王某甲、王某乙、袁某某(均已判决)制作假酒,仍将回收的洋河系列、国缘系列等品牌的空酒瓶、酒盒、外包装等物销售给上述人员,非法经营数额共计12.87万元人民币(以下币种同)。2019年9月5日,民警至汤某某、沈某某位于镇江市**区**湾**幢**室的住处及镇江市**区**的出租屋内,查获海之蓝、梦之蓝、国缘等品牌的空酒瓶、空酒盒等物2.6万余件。

被告人汤某某、沈某某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已退出赃款13.5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海之蓝空酒瓶、酒盒等物证;2.商标注册证、营业执照、鉴定报告、发破案经过等书证;3.证人王某甲、王某乙、袁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汤某某、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由镇江市公安局新区分局制作的勘验、检查、搜查、辨认等笔录;6.由镇江市公安局新区分局调取的手机微信等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汤某某、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汤某某、沈某某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汤某某、沈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汤某某、沈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是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免除处罚;汤某某、沈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2020年10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汤某某、沈某某被取保候审于其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涉案款13.5万元被扣押于镇江市公安局新区分局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