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汤某某,男,200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3042001********,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重庆市南岸区**路**号**,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乡**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15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监视居住。
被告人殷某某,男,200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312002********,汉族,高中文化,务工,住重庆市垫江县**乡**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15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汤某某、殷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11日晚,被告人汤某某、殷某某共谋盗窃摩托车。次日凌晨,汤某某、殷某某来到重庆市南岸区南坪花园八村5幢门口,发现一辆白色海陵牌二轮摩托车,后殷某某在一旁望风,汤某某用携带的铁锤等工具将摩托车前后轮车锁破坏后,将摩托车盗走。2020年4月13日下午,被告人汤某某骑着盗来的摩托车,来到南岸区南坪派出所处理其与KTV老板之间的工资问题,将摩托车停在了派出所门口附近。此时,正在四处寻找被盗车辆的被害人徐某某,发现了上述车辆,待汤某某出现时,徐某某及其朋友将汤某某抓住。由于车辆有轻微损坏,经协商,被告人汤某某表示愿意赔偿,并先行支付1000元后,自行离开。
经重庆市南岸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海陵牌两轮摩托车价值人民币3500元。
2020年4月14日,民警在南岸区**路**号**出租屋内将被告人汤某某、殷某某抓获。
案发后,被告人汤某某、殷某某积极赔偿了被害人相应的经济损失,获得了被害人徐某某的谅解。
被告人汤某某、殷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现场监控视频截图指认照片》《价格认定结论书》《发还清单》《谅解书》等书证;
2.被害人徐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汤某某、殷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现场指认笔录》《车辆指认笔录》《辨认笔录》等笔录;
5.监控视频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此致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马 钇
检察官助理:周鹏辉
2020年6月5日
附:
1.被告人汤某某、殷某某现监视居住。
2.案卷材料2册。
3.《认罪认罚速裁程序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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