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高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明检刑诉〔2020〕393号
被告人汤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322197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佛山市高某某,住佛山市高某某荷城街道**街**号**梯**。2013年8月19日因犯赌博罪被佛山市高某某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8月30日被佛山市公安局高明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9月25日由佛山市公安局高明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徐某某,女,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1228198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肇庆市广宁县,住佛山市高某某**街道**市场。无前科。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8月30日被佛山市公安局高明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9月25日由佛山市公安局高明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1003199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住佛山市高某某**街道**村。无前科。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8月30日被佛山市公安局高明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9月25日由佛山市公安局高明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梁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684198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佛山市高某某,住佛山市高某某**镇**村**号。无前科。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8月30日被佛山市公安局高明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9月25日由佛山市公安局高明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徐平,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028198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内江市隆昌县,住佛山市高某某**街道**商业广场**栋**。2001年6月4日因犯抢劫罪被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2003年1月9日刑满释放;2003年12月25日因犯抢夺罪被四川省富顺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04年7月9日刑满释放;2006年4月4日因犯盗窃罪被中山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07年11月22日刑满释放;2018年8月30日因犯赌博罪被佛山市高某某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2019年5月1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8月30日被佛山市公安局高明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9月25日由佛山市公安局高明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吴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4021989********,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八步区,住佛山市高某某**街道**市场。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8月30日被佛山市公安局高明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9月25日由佛山市公安局高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高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汤某某、徐某某、李某某、梁某某、徐平、吴某某开设赌场案,于2020年11月2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5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辩护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汤某某、徐某某、李某某三人经商量之后,在广东省佛山市高某某**街道**村**棋牌室内开设赌局,分工合作并获取抽头渔利。其中,被告人汤某某、李某某分别负责组织、吸引参赌人员,被告人徐某某提供场地和扑克牌,被告人梁某某、徐平负责发牌和抽取水钱,被告人吴某某负责看棋牌室内的监控看风和打扫卫生。
一、2020年8月29日凌晨,被告人汤某某等人组织罗某某等人在**棋牌室内通过扑克牌赌“大小三公”的形式进行聚众赌博,汤某某、徐某某、李某某参赌,梁某某、徐平负责发牌抽水,吴某某看风,共抽头渔利人民币3000元,被告人汤某某、徐某某、李某某、梁某某各分得其中500元,徐平分得其中300元,吴某某分得其中200元。
二、2020年8月30日凌晨,被告人汤某某等人组织罗某某、凌某某、吴某某等人在**棋牌室内通过扑克牌赌“大小三公”的形式进行聚众赌博,汤某某、徐某某、李某某参赌,梁某某、徐平负责发牌抽水,吴某某看风。至凌晨2时许,民警对该赌场进行查处时,共抽头渔利人民币6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罗某某、凌某某、吴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汤某某、徐某某、李某某、梁某某、徐平、吴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汤某某、徐某某、李某某、梁某某、徐平、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汤某某、徐某某、李某某、梁某某、徐平、吴某某无视国家法律,经商量以后,以营利为目的,分工合作,组织3人以上进行聚众赌博,抽头渔利数额累计人民币9000元,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共同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汤某某、徐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是主犯;被告人李某某、梁某某、徐平、吴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是从犯,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汤某某、徐某某、李某某、梁某某、徐平、吴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徐平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佛山市高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 林国平
2020年12月7日 (院印)
附注事项:
1.被告人汤某某、徐某某、李某某、梁某某、徐平、吴某某现羁押于佛山市高某某看守所;
2.随案移送全部材料和证据;
3.《认罪认罚具结书》六份;
4.《量刑建议书》六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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