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昌检一部刑诉〔2019〕721号
被告人汤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北京市人,公民身份号码1102211990********,汉族,中专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北京市昌平区**镇**村**台**号。因吸毒,于2017年1月20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给予行政拘留十四日的处罚;于2017年1月20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决定责令接受社区戒毒三年;因吸毒,于2019年4月24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给予行政拘留十五日的处罚。
被告人崔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北京市人,公民身份号码1102211993********,汉族,中专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北京市昌平区**镇**村**号。因吸毒,于2014年8月28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给予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因吸毒,于2018年10月26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给予行政拘留十日的处罚;于2018年10月31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决定责令接受社区戒毒三年;因吸毒,于2019年4月24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给予行政拘留十五日的处罚。
上述二名被告人,均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5月9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6月13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汤某某、崔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8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2次(2019年9月13日至9月26日,2019年11月26日至12月10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1次(2019年9月27日至10月2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23日,被告人汤某某、崔某某通过微信联系,以人民币600元的价格将藏匿在北京市昌平区**村**号楼**单元门口排水管附近的1包甲基苯丙胺贩卖给李某某(女,43岁)。
2019年4月23日,被告人汤某某、崔某某将1包甲基苯丙胺藏匿在北京市昌平区**里**号楼**单元一二层之间铁箱处,后通过微信联系,以人民币600元的价格贩卖给盛某某(男,36岁)。
2019年4月23日,被告人汤某某、崔某某被抓获。后民警在被告人汤某某驾驶的白色丰田汽车(车牌号京P6****)内及位于昌平区**街道**院旧改**号楼**室起获甲基苯丙胺约9.59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报案经过、到案经过、扣押清单、微信截图照片、被告人的身份证明材料等;2.证人证言:证人赵某某、苗某某、李某某、盛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汤某某、崔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北京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北京市昌平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检查笔录等;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检查录像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汤某某、崔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汤某某、崔某某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朱吉鹏
2019年12月10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北京市昌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3.随案移送赃证物清单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