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怀鹤检二部刑诉〔2020〕57号
被告人汤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3002197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洪江市**街**街**号**栋**室,现住怀化市鹤城区**出租房**楼。因犯贩卖毒品罪,2011年11月17日被洪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2015年8月26日假释释放,2017年5月4日假释考验期满。因吸食毒品,2020年10月21日被怀化市公安局鹤城分局处以行政拘留五日。
被告人刘某某,女,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2811981********,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洪江市**路**路**号**栋**室,现住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出租房**楼。因吸食毒品,2020年10月21日被怀化市公安局鹤城分局处以行政拘留五日。
上述两被告人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2020年10月26日被怀化市公安局鹤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2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怀化市公安局鹤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怀化市公安局鹤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汤某某、刘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12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10月20日15时许,被告人汤某某、刘某某在其共同租住的怀化市鹤城区**杀猪场附近的一栋私房三楼的房间内,容留吸毒人员周某某、舒某某采用“吹壶壶”的方式吸食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
2、2020年10月20日19时许,被告人汤某某、刘某某在其共同租住的怀化市鹤城区**杀猪场附近的一栋私房三楼的房间内,容留吸毒人员周某某、舒某某、杨某某采用“吹壶壶”的方式吸食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报案登记表、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现场检测报告书、刑事判决书及假释证明书等书证;
2、证人舒某某、周某某、杨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汤某某、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搜查、提取、现场指认、现场勘验等笔录;
5、同步录音录像讯问光盘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汤某某、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汤某某、刘某某违反国家有关毒品的管理规定,容留多人吸食甲基苯丙胺,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汤某某、刘某某均起主要作用,系主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被告人汤某某曾因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系累犯和毒品再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二款、第三百五十六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向晓云
2020年12月31日
附:
1、被告人汤某某、刘某某现羁押于怀化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贰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