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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汤某某、何某某等3人非法经营案)_湖北省宜昌市猇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宜昌市猇亭区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宜昌市猇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猇检一部刑诉〔2020〕25号

被告人汤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5281977********,土家族,初中文化,个体。出生地湖北省长阳土家族自治县,户籍所在地长阳土家族自治县磨市**村**组,现住宜昌市猇亭区**栋**室。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1月18日被宜昌市公安局西陵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2月21日经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局执行。

被告人何某某,女,198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5291980********,土家族,高中文化,个体。出生地湖北省五峰土家族自治县,户籍所在地宜昌市猇亭区**街**居委会**组**号, 现住宜昌市猇亭区**街**号**单元**楼**室。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1月18日被宜昌市公安局西陵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2月21日经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局执行。

被告人黄某甲,女,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06241989********,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出生地福建省漳州市诏安县,户籍所在地漳州市诏安县**镇**村,现住广东省汕头市龙湖区**小区**栋**室。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5月25日被宜昌市公安局西陵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6月2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局执行。

本案由宜昌市公安局西陵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汤某某、何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5月19日移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该院于2020年5月28日转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汤某某、何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6月24日决定将本案退回宜昌市公安局西陵区分局补充侦查,2020年7月24日该局重新移送审查起诉,并以被告人黄某甲涉嫌非法经营**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7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黄某甲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本院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底,被告人汤某某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律法规,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在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等许可证明的情况下,为谋利伙同被告人何某某非法从事烟草买卖活动,由汤某某联系广东省汕头、深圳等地的上线负责购买假冒伪劣卷烟,由何某某负责仓储及销售。

2020年1月9日,被告人汤某某与黄某甲联系购买假冒伪劣黄鹤楼(软蓝)卷烟1050条,并向黄某甲支付4万元定金。2020年1月17日,被告人汤某某、何某某被公安人员抓获,当日在宜昌市猇亭区**村**组汤某某父亲私房、猇亭区**街**号何某某门店及二楼住房、十堰市茅箭区**路**号**商贸物流城百世快运**部、汤某某所驾驶的车辆上分别查获假冒伪劣黄鹤楼(软蓝)、中华(软)、利群(新版)、中华(硬)、黄鹤楼(硬红)、芙蓉王(硬)等卷烟共计1594条。经鉴定:上述查获的卷烟均为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合计价值341760元。

2020年5月25日,公安人员在广东省汕头市龙湖区**小区的黄某甲家中将其抓获,现场查获假冒伪劣钻石(荷花)、利群(软长嘴)、中华(大中华)、中华(硬)等卷烟共计81条。经鉴定,上述查获的卷烟均为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合计价值4865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查获的卷烟等物证;2.被告人身份材料、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转账记录截屏图片等书证;3.证人李某某的证言;4.湖北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检验报告、湖北省烟草专卖局涉案烟草专卖品价格证明等;5.搜查、扣押笔录及照片、光盘等;6.三名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三名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汤某某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律法规,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在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等许可证明的情况下,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某某、黄某甲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律法规,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在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等许可证明的情况下,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亦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汤某某、何某某、黄某甲归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宜昌市猇亭区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余进

2020年8月14日

附件:1.被告人汤某某、何某某、黄某甲现羁押于宜昌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3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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