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临沧市临翔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翔检刑事检察部刑诉〔2019〕101号
被告人汤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3521196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云南省临沧市凤庆县人,户籍所在地临沧市凤庆县**镇**社区**巷**号,住临沧市临翔区**街道**村**号**幢**单元**室。2019年5月9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临沧市公安局临翔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临沧市公安局临翔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万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902196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出租车司机,四川省遂宁市人,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乡**村**号。2016年1月6日因涉嫌赌博罪被临沧市公安局临翔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16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2019年6月18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临沧市公安局临翔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临沧市公安局临翔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临沧市公安局临翔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汤某某、万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7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19年8月21日退,同年9月19日重报)。被告人汤某某、万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5月,被告人汤某某、万某某、梁某某(在逃)等人租用临沧市临翔区**路**号民宅,雇请人员负责发牌、守门和放风,以发扑克牌下注押龙虎的方式,坐庄设赌并从中抽头渔利。2019年5月15日临沧市公安局临翔区分局特警大队民警在临沧市临翔区**路**号民宅内查获该赌场,当场查获孔某某、周某某、李某某、杨某某等参赌人员14余名,扣押赌资人民币21050余元。
2015年5月,被告人汤某某、万某某、梁某某(在逃)等人租用临沧市临翔区**巷**号民宅(**汽车美容对面),并雇请人员负责发牌、守门和放风,以发扑克牌下注押龙虎的方式,坐庄设赌并从中抽头渔利。2015年5月27日,临沧市公安局临翔区分局特警大队民警在临沧市临翔区**巷**号民宅内查获该赌场,当场查获杨某某、周某甲、李某甲、刘某某等参赌人员22余名,扣押赌资人民币162640余元。
2015年6月,被告人万某某、汤某某(已判刑)、梁某某(在逃)等人租用临沧市临翔区**路**号**加油站旁,并雇请人员负责发牌、守门和放风,以发扑克牌下注押龙虎的方式,坐庄设赌并从中抽头渔利。2015年6月9日,临沧市公安局临翔区分局民警在临沧市临翔区**路**号**加油站旁内查获杨某某、罗某某、李某乙、黄某某等参赌人员17余名,扣押赌资65650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4.检查、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汤某某、万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汤某某、万某某为赌博提供场所、赌具,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汤某某起主要作用,是主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万某某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是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被告人万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临沧市临翔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晓远
2019年10月19日
附:1.被告人汤某某、万某某现押于临沧市临翔区看守所。
2.随案移送案卷材料拾册,证人名单壹份、光盘柒张。
3.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贰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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