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永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汤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4年4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4年4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 。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3月2日18时左右,被告人汤某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去本市东城区张庄菜市场买菜,因停车与他人发生争执,被民警抓获。经鉴定汤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320.9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情况说明等书证;2、证人王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汤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结论;5、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汤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永城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振华
二0一四年四月二十二日
附:
1.被告人汤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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