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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汤星星盗窃、诈骗案)_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涟检刑一刑诉〔2020〕42号

被告人汤星星,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21988********,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宿迁市沭阳县********。被告人汤星星曾因盗窃,于2015年6月1日被张家港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七日;又因犯诈骗罪、盗窃罪,于2019年2月28日被涟水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被告人汤星星因涉嫌诈骗罪、盗窃罪,于2020年2月9日被涟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未执行),次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涟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汤星星涉嫌盗窃罪、诈骗罪,于2020年2月25日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盗窃

1.2019年11月4日早晨,被告人汤星星到涟水县高沟镇麻垛宾馆网吧,窃得刘某某iPhoneXR手机一部,价值人民币3698元;

2.2020年1月23日早晨,被告人汤星星到涟水县涟城街道军民中心村趣尚网吧,窃得王某某铃木牌二轮摩托车一辆,价值人民币6250元。

2020年2月9日,被告人汤星星主动至涟水县公安局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涉案财物均被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户籍信息等书证;

2.被害人刘某某、王某某的陈述;

3.证人高某某、姜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汤星星的供述与辩解;

5.涟水县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6.涟水县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  

二、诈骗

1.2019年9月29日上午,被告人汤星星到宿迁市沭阳县钱集乡“荷塘月色”浴室,以临时借用为名,骗取侯某某爱玛牌踏板式电动车一辆,价值人民币3206元;

2.2019年12月24日中午,被告人汤星星到宿迁市沭阳县沭城镇人民路“家常菜”饭店,以临时借用为名,骗取许某某金箭牌踏板式电动车一辆,价值人民币2774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户籍信息等书证;

2.被害人侯某某、许某某的陈述;

3.证人蒋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汤星星的供述与辩解;

5.涟水县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6.涟水县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汤星星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汤星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汤星星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汤星星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汤星星一人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实行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海峤

2020年3月10日 

附:

1.被告人汤星星现取保候审于住所。

2.全部案卷材料2册,电子卷宗光盘1张,《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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