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邳检诉刑诉〔2016〕1045号
被告人汤新华,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821986********,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江苏省邳州市**镇**村****组**号。被告人汤新华曾因盗窃,于2006年8月16日被徐州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一年;曾因犯盗窃罪,分别于2003年7月30日、2007年10月31日,2010年4月19日、2014年8月13日四次被邳州市人民法院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2000元(人民币,下同)、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10000元、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2016年6月28日刑满释放。被告人汤新华因涉嫌盗窃罪,于2016年9月6日被邳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当月2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邳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邳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汤新华涉嫌盗窃罪,于2016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6年11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6年8月15日上午,在邳州市**镇**村,被告人汤新华翻墙进入曹某某家中,盗窃现金2000元。
2.2016年9月3日22时许,在邳州市**镇**村,被告人汤新华翻墙进入张某某家中,盗窃1000印蒂(秘鲁币)、现金280余元、铂金吊坠项链一条、银圆四块、银手镯一只、西服一套。后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5255元。
2016年9月6日,被告人汤新华被抓获归案,其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秘鲁币、银元、西装等物证;
2.判决书、释放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
3.证人马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害人曹某某、张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汤新华的供述与辩解;
6.鉴定意见;
7.辨认、现场勘查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汤新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汤新华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未满五年,又故意犯罪,并应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邹学卫
2016年12月10日
附:
1.被告人汤新华现羁押于邳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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