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花检刑诉〔2020〕37号
被告人汤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3231988********,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惠州市惠东县**镇**居委**村**街**号。因犯诈骗罪,于2018年3月23日被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于2018年5月3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7月22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8月21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汤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本院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起,被告人汤某某通过微信添加不特定人然后兜售首饰,在微信、支付宝等网络平台收取货款后拒不发货并逃匿的方式,诈骗他人财物4次,数额累计人民币57680元,分述如下:
2017年8月14日,被告人汤某某以上述方式诈骗被害人李某某人民币26000元。
2018年10月3日,被告人汤某某以上述方式诈骗被害人罗某某人民币9000元。
2018年10月8日和14日,被告人汤某某以上述方式诈骗被害人刘某某合计人民币9100元。
2019年4月9日,被告人汤某某以上述方式诈骗被害人潘某某人民币13580元。
2018年,被告人汤某某在深圳市南山区中潜潜水世界消费时结识被害人柯某某和张某某,后以代购手表、代办学车为由,分别诈骗被害人柯某某和张某某人民币48637元和5000元,但拒不提供货物或服务并逃匿。
2019年7月22日19时许,被告人汤某某在广州地铁体育西路站被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手机二部等物证;2.抓获经过、户籍材料等书证;3.被害人罗某某、刘某某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汤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汤某某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汤某某曾因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诈骗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施志刚
2020年1月8日
附:
1.被告人汤某某现羁押于花都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5册,光盘11张。
3.证据目录1份。
4.涉案物品(手机2部)现扣押于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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