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婺检一部刑诉〔2021〕85号
被告人汤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7191966********,汉族,初中毕业,群众,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兰溪市**街道**路**号。曾因犯盗窃罪于1986年6月7日被兰溪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因犯盗窃罪于1990年3月25日被兰溪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因犯盗窃罪于1994年11月5日被兰溪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伍仟元;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12月7日被兰溪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11月12日被兰溪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7月12日被兰溪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9月1日被兰溪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6月23日被兰溪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4月26日被兰溪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9月11日被兰溪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于2019年11月7日刑满释放;因本案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6日被金华市公安局婺城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20年10月22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在金华市看守所。
本案由金华市公安局婺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汤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9月4日下午13时许,被告人汤某某骑车来到金华市婺城区白龙桥镇双桥街60号门口,将被害人吕某某停放在门口的一辆黑马牌电动三轮车偷走。经鉴定,被盗电动三轮车及电瓶的价值为1997元。
2、2020年8月5日8时许,被告人汤某某来到金华市婺城区白龙桥镇长乐街52号金泰手机店内维修手机,并称要看下二手手机,被害人陈某某将一只二手的OPPO手机给汤某某看,汤某某趁陈某某不注意,将手机放进口袋偷走,手机报案价值600元。(手机价格无法鉴定)。
2020年9月16日,被告人汤某某在金华市婺城区白龙桥镇益塘村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信息、归案经过、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及照片、现场笔录、证据保全清单及照片、发还清单、鉴定意见通知书、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情况说明;
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吕某某、陈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汤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金华市婺城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
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
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及制作说明。
本院认为,被告人汤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夏小帆
2021年1月13日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在金华市看守所。
2.公安电子卷两册、检察电子卷一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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