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隆某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隆检刑诉〔2020〕43号
被告人汤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0281965********,汉族,初中文化,四川省隆某市人,农民,户籍地隆某市**街道**社区**组**号,住隆某市**街道**小区**栋**单元**楼**号。2013年4月因犯抢劫罪被原隆某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8年1月16日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隆某市人民法院判处管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9年7月24日因犯盗窃罪被隆某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于2020年1月21日刑满释放。2018年11月因吸毒被隆某市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强制隔离戒毒两年。2018年7月17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被隆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8 月23日变更为取保候审。2020年5月7日因涉嫌盗窃罪被隆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8日经隆某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隆某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黎某某,曾用名“唐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0281991********,汉族,中专文化,四川省隆某市人,居民,户籍地隆某市**镇**街**号附**号。2018年12月因吸毒被隆某市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2019年3月因吸毒被隆某市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社区戒毒三年。2020年5月7日因涉嫌盗窃罪被隆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8日经隆某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隆某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隆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汤某、黎某某涉嫌盗窃罪、汤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8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二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汤某、黎某某盗窃罪
2020年5月1日 23时许,被告人汤某、黎某某邀约后,由黎某某负责望风,汤某将摩托车推至无人处,再由黎某某使用工具搭线点火。在隆某市古湖街道跃进街895号钟二妹饭店门外停车位处,将被害人杨某某停放在该处价值4311元的白色本田牌两轮踏板摩托车盗走供汤某个人使用,汤某购买毒品供二人吸食。汤某被抓获后,交出该摩托车由公安机关发还被害人杨某某。
2020年4月29日21时30分许,被告人汤某一人在隆某市古湖街道姚家巷8号门口街边将被害人张某甲停放在该处的一辆价值2862元的白色小刀牌摩托车盗走,并将该车推在金鹅镇富顺街附近以550元的价格变卖给一陌生人。
2020年4月下旬一天23时许,被告人汤某、黎某某邀约后,在隆某市古湖街道跃进街756号1栋院坝内盗窃张某乙电瓶车里的一组电瓶(6个),随后将电瓶卖给一名外号叫“黄某某”的男子,所得260元赃款用于购买毒品二人共同吸食。
二、汤某容留他人吸毒罪
2018年4月25日,汤某提供毒品及吸毒工具,在位于隆某市古湖街道春光村5组家中容留吸毒人员余某某、杨某某、宋某某(三人均为未成年人)采用烤吸的方式吸食毒品冰毒、麻古。
2018年7月17日,公安机关将被告人汤某抓获归案,到案后如实供述其容留他人吸毒的犯罪事实。2020年5月6日,公安机关将形迹可疑的被告人汤某、黎某某挡获,到案后如实供述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盗窃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价格鉴定意见书,现勘笔录、指认、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汤某、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汤某、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共同或汤某个人单独采用秘密的手段,窃取他人财物,其中二被告人共同盗窃两次,盗窃金额4571元,被告人汤某单独作案一次,犯罪金额为2862元。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六十四条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系共同犯罪,对违法所得的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被告人汤某一次容留三名吸毒人员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汤某一人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应当数罪并罚。汤某在刑法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的刑罚之罪,属一般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应当从重处罚。二被告人的盗窃罪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汤某在容留他人吸毒罪中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二被告人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汤某量刑:汤某犯盗窃罪(累犯),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黎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隆某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宋国萍
(院印)
2020年8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汤某、黎某某现羁押在隆某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光盘二十七张;
3.起诉书十三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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