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汤国新,男,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1111965********,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和现住地均为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街**号。2013年2月21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3年11月22日刑满释放;2015年5月11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5年9月24日刑满释放;2016年11月18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7年9月1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2月24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越秀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0日经我院批准逮捕,次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越秀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汤国新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2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3日23时30分许,被告人汤国新按照事先与购毒人员杨某某的电话约定,在其位于广州市越秀区**街**号的家中,将l小包毒品以800元人民币的价格贩卖给购毒人员杨某某,交易完成后,被告人汤国新送杨某某离开行至**街**号时被守候的公安人员抓获归案,当场从其身上缴获毒资人民币800元,从购毒人员杨某某身上缴获白色纸巾包装的毒品1小包(净重0.91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之后公安人员从被告人汤国新的家中缴获作案工具手机1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毒品等物证(照片)、抓获经过等书证、证人杨某某、林某某等的证言、被告人汤国新的供述、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汤国新贩卖毒品,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汤国新是累犯、再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汤国新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汤国新有期徒刑一年以下,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速裁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晓雯
2020年3月5日
附:
1、被告人汤国新现羁押于广州市越秀区看守所。
2、本案卷宗材料共4册,光盘3张。
3、缴获的毒品冰毒、作案工具手机1部(详见扣押清单),现扣押在广州市公安局越秀区分局,请依法判处。
4、认罪认罚速裁案件讯问笔录及认罪认罚具结书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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