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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汤双某盗窃案)(公开版)_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常武检刑事刑诉〔2020〕427号

被告人汤双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703198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镇**村**组,现租住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街道**区。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9月9日被沅陵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10月12日被安化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于2019年2月2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7年6月28日,被常德市公安局德山分局决定监视居住,后因传唤不到案,于2019年2月27日,被该局抓获归案,同日被该局决定取保候审。2020年9月28日被该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0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常德市公安局德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汤双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汤双某自愿认罪认罚,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5月26日11时许,被告人汤双某和同案人何某某何某某(未到案)在德山中邮华庭公交车站台前,发现被害人郑某某左手戴有一个金手镯。于是两人配合,由何某某借故在受害人郑某某右侧找茬,吸引其注意力,汤双某则在左侧用剪刀将其手上的手镯剪断盗走。后郑某某的儿子杨某某通过朋友打听到扒走该手镯的系汤双某,汤双某得到消息后,于同年5月28日委托他人将该手镯送还给郑某某。经鉴定,被盗金手镯价值人民币7680元。

被告人汤双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案发后,汤双某家属赔偿被害人郑某某1200元,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认罪认罚具结书、身份信息表、线索来源及抓获材料、接报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扣押决定书、发还物品、文件清单、照片、周大福收据一张、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谅解书、领条等书证;2.证人杨某某、陈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郑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汤双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常德市价格认证中心《关于黄金手镯的合理价格水平的价格认定结论书》;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汤双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汤双某系与他人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相当,均系主犯。被告人汤双某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汤双某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龙力军

检察官助理:刘德山

2020年12月4日

附件:1.被告人汤双某现羁押在常德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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