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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汤某某、何某甲诈骗案)_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一部刑诉〔2020〕473号 

被告人汤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7231992******,汉族,文化程度初中,住浙江省武义县**乡**村**号,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4月20日被武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两个月;因犯诈骗罪于 2016年10月8日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因本案,于2019年10月17日被武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决定,于同年11月14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何某甲,女,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7231991********,汉族,文化程度大专,住浙江省武义县**街道****号,因本案,于2019年10月17日被武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决定,于同年11月14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武义县公安局查终结,以被告人汤某某、何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案经一次退回补充侦查和两次延长审查期限。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6日,被告人汤某某向被害人金某某借钱,谎称其和何某甲为夫妻关系,何某甲需要资金十万余元拿回家中向父母出示,何某甲父母看了之后会出资20万给他们经营服装店,之后其便会立即归还借款。被害人金某某向被告人何某甲核实上述情况,在何某甲确认之后同意借款15万元给二人,并在二人出具了借条后将15万元转账给汤某某。之后二人将金某某带至溪里村农商银行营业部,以回家见父母为由离开未再回来归还借款。汤某某将该15万元中的4万元用于归还之前为赌博借来的钱,给何某甲1万元用于赌博。

2019年10月16日,汤某某、何某甲经电话联系后到壶山派出所说明情况。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到案经过、前科材料、银行交易流水等; 

2.被害人金某某的陈述; 

3.证人何某乙、徐某某、朱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汤某某、何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汤某某、何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汤某某、何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汤某某系累犯,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武义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朱美仙

(院印)

2020年4月24日 

附:

    1.被告人汤某某现羁押在武义县看守所,被告人何某甲现羁押在金华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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