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汤某某故意伤害案)_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花检刑诉〔2020〕503号

被告人汤某某,男,1974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121197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号,因犯盗窃罪,于1993年8月26日被花都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于1994年5月23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1994年12月16日被花都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于1997年9月30日被假释;因犯盗窃罪,于2002年1月4日被花都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于2002年7月15日被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8月11日被花都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因犯抢夺罪,于2016年11月7日被花都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于2017年7月2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27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8日经院批准,于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汤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汤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5日20时许,被告人汤某某因口角与被害人钟某甲发生纠纷,遂持菜刀在广州市花都区新华街商业大道老味道宵夜档追砍被害人钟某甲,被证人钟某乙等人控制并夺过菜刀,随后汤某某又拿出一把水果刀追砍被害人钟某甲,并在花城路与商业大道交界处的美宜佳门口将被害人钟某甲的右大腿、左胸部、左肩背部、左背腋下捅伤。经鉴定,被害人钟某甲所受损伤为轻伤二级。

2019年12月26日10时20分许,被告人汤某某主动到城东派出所投案自首。

本院认为,被告人汤某某持刀故意伤害他人,并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汤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陆冬年

2020年3月23

附:

1.被告人汤某某现羁押在广州市花都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证据目录和证人名单各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