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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汤某、高群英寻衅滋事案)_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益赫检刑检一刑诉〔2020〕150号

被告人汤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9022000********,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住益阳市资阳区**镇**村**组**号。因涉嫌犯有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6月10日被益阳市公安局赫山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7日被益阳市公安局赫山分局逮捕。

被告人高群英,女,195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3011959********,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住益阳市赫山区**,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7月21日被益阳市公安局赫山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8月12日被益阳市公安局赫山分局逮捕。

本案由益阳市公安局赫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汤某、高群英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8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14日凌晨3时许,在益阳市赫山区**经营**夜宵店”的被告人高群英因琐事与对面摊位“**”的古某某发生纠纷,高群英打电话将自己的儿子周某某叫到现场帮忙,周某某(已被行政处罚)到现场后持一水果刀将古某某的左手划伤,周某某被派出所带走。后高群英给杨某某打电话,说杨某某干爹(高群英丈夫)被人欺负了,要杨某某过来。杨某某打电话给被告人汤某,要汤某去看看,并嘱咐汤某不要打架。汤某及俊伢几(在逃)到现场后,在高群英指使下,持匕首将古某某及其朋友陈某某刺伤。经法医鉴定,古某某左前臂及左手背多处皮肤裂伤并血管、神经、肌健断裂修复术后,构成轻伤二级。左手背及大腿多处皮肤裂伤,阴囊及阴茎皮肤裂伤,构成轻微伤(二处);陈某某右中腹部右腹壁穿透伤,构成轻伤二级。

案发后,被告人汤某、高群英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接报案登记表、被告人高群英、汤某与杨某某的手机通话记录、抓获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书证;2、证人杨某某、龚某某、胡某某、周某某、唐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古某某、陈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汤某、高群英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群英指使被告人汤某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高群英、汤某均起主要作用,系主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的规定,应当按照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汤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汤某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建议对被告人高群英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熊迪

2020年9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汤某、高群英现关押在益阳市监管中心;

2.案卷材料和证据卷2册,讯问光盘1张,电子卷宗光盘1张;

3、被告人汤某的《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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