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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池某甲危险驾驶案)_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永检一部刑诉〔2020〕245号 

被告人池某甲,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9001197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福建省永安市,家住福建省永安市**镇**村**号。曾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1月29日被永安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于2016年2月21日刑满释放。现又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2日被永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20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永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池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4日23时许,被告人池某甲无证醉酒驾驶悬挂“S****”号(套牌)的嘉鹏牌JP125T-6二轮摩托车(后附载李某某)从永安市区方向往北大桥方向行驶,至永安市解放北路黄山路路口500米名流豪庭事故路段左转弯时,未让相对方向直行驶来的由黄某某驾驶的闽G*****号小型轿车先行,导致两车相撞,造成池某甲、李某某受伤及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小型轿车驾驶人黄某某驾车逃逸,永安市公安局民警在三明第二医院对被告人池某甲抽取血样并送检。经福建广信司法鉴定所鉴定,池某甲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37.25mg/100ml。永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池某甲不承担事故责任。

2020年7月20日,被告人池某甲被永安市公安局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员基本信息、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到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吴某某、李某某、池某乙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池某甲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福建广信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福建中联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福建中联司法鉴定所车辆检验鉴定报告、厦门市仙岳医院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池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池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池某甲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且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刑事追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五)、(七)项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邓清华

                          检察官助理:姜  伊

2020年10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池某甲现取保候审于福建省永安市**镇**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170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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